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351条
第25.1351条 总则
电气系统容量对于所需的发电容量、电源数目和种类规定如下:
必须由电气负载分析确定;
必须满足第25.1309条的要求。
发电系统发电系统包括电源、主电源汇流条、传输电缆以及有关的控制、调节和保护装置。发电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电源在单独工作或并联运行时功能正常;
任一电源的失效或故障均不得造成危险或损害其余的电源向重要负载供电的能力;
在任何可能的运行条件下,所有重要负载设备端的系统电压和频率(如果适用)均能保持在该设备的设计限制范围之内;
因切换、清除故障或其它原因而引起的系统瞬变不会使重要负载不工作,且不会造成冒烟或着火的危险;
备有在飞行中相应机组成员容易接近的措施,以将各电源与该系统单独断开或一起断开;
备有措施向相应机组成员指示发电系统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系统参量,如每台发电机的输出电压和电流。
外部电源如果备有设施将外部电源接到飞机上,且该外部电源能与除用于发动机起动之外的其它设备相连接,则必须有措施确保反极性或逆相序的外部电源不能向该飞机的电气系统供电。
无正常电源时的运行必须通过分析、试验或两者兼用来表明,当正常电源(除蓄电池之外的电源)不工作、燃油(从熄火和重新起动能力考虑)为临界状态,且飞机最初处于最大审定高度的情况下,飞机能按目视飞行规则安全飞行至少五分钟。电气系统中满足下列条件的部分才可以保持接通:
包括导线束或接线盒起火在内的单个故障不会导致丧失断开部分和接通部分;
接通部分在电气上和机械上与断开部分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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