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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091条

第25.1091条 进气

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在申请合格审定的每种运行条件下,必须能够供给该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所需的空气量;

当进气系统阀处于任一位置时,必须能够供给正常燃油调节和混合比分配所需的空气量。

每台活塞发动机必须有一个能防止雨水、冰块或任何其它外来物进入的备用进气源。

除非具备下列条件下之一,进气口不得开设在发动机整流罩内:

用防火隔板将整流罩内设置进气口的部分与发动机附件部分隔开;

对于活塞发动机,具有防止回火火焰的措施。

涡轮发动机飞机和装有辅助动力装置的飞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必须有措施防止由可燃液体系统的放液嘴、通气口或其它部件漏出或溢出的危险量燃油进入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进气系统;

飞机必须设计成能防止跑道、滑行道或机场其它工作场地上危险量的水或雪水直接进入发动机或辅助动力装置的进气道,并且进气道的位置或防护必须使其在起飞、着陆和滑行过程中吸入外来物的程度减至最小。

如果发动机进气系统中的零件和部件有可能被进入进气口的外来物所损坏,则必须通过试验或分析(如果适用)来表明该进气系统的设计能够经受发动机适航标准第33.76条、第33.77条和第33.78(a)(1)条外来物吸入试验,而零件或部件的损坏不会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