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045条
第25.1045条 冷却试验程序
必须按相应于有关性能要求的起飞、爬升、航路和着陆飞行阶段来表明符合第25.1041条的规定。进行冷却试验时,飞机的形态和运行条件均必须取每一飞行阶段中对于冷却是临界的情况。对于冷却试验,当温度变化率小于每分钟1.1℃(2°F)时,则认为温度已达到“稳定”。
在拟试验的每一飞行阶段前的进入状态下,温度必须达到稳定,除非动力装置部件和发动机所用的液体温度在进入状态下通常不能达到稳定(对此情况,在拟试验的飞行阶段前,必须通过整个进入状态下的运转,使得在进入时温度达到其自然水平)。在起飞的冷却试验之前,发动机必须在地面慢车状态下运转一段时间,使动力装置部件和发动机所用的液体温度达到稳定。
每一飞行阶段的冷却试验必须连续进行,直到下列任一种状态为止:
部件和发动机所用的液体温度达到稳定;
飞行阶段结束;
达到使用限制值。
对于活塞发动机飞机的冷却试验,可以假设,当飞机达到高于起飞表面460米(1,500英尺)的高度,或达到起飞段的某一点,在该点完成由起飞形态转入航路形态而且速度达到表明符合第25.121(c)条规定的速度值(两种高度中取高者),起飞段即结束,飞机必须处于下列状态:
起落架在收上位置;
襟翼处于最有利位置;。
整流罩风门片(或控制发动机冷却源的其它设施)处于热天条件下能提供足够冷却的位置;
临界发动机停车,其螺旋桨停转;
其余发动机处于该高度的可用最大连续功率状态。
对于船体式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必须以比断阶速度高5节的速度顺风滑行10分钟来表明冷却情况。
进气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