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925条
第25.925条 螺旋桨间距
除非已证实可采用更小的间距,飞机在最大重量、最不利重心位置以及螺旋桨在最不利桨距位置的情况下,螺旋桨间距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地面间距起落架处于静压缩状态,当飞机处于水平起飞姿态或滑行姿态时(取最临界的姿态),每一螺旋桨与地面之间的间距均不得小于180毫米(7英寸)(对前轮式飞机)或230毫米(9英寸)(对尾轮式飞机)。此外,当处于临界轮胎完全泄气和相应的起落架支柱压缩到底的水平起飞姿态时,螺旋桨与地面之间必须有正的间距;
水面间距每一螺旋桨与水面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460毫米(18英寸),如果能表明采用更小的间距仍符合第25.239(a)条的规定则除外。
结构间距
桨尖与飞机结构之间的径向间距不得小于25毫米(1英寸),加上计及有害的振动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径向间距。
螺旋桨桨叶或桨叶柄整流轴套与飞机各静止部分之间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3毫米(1/2英寸)。
螺旋桨其它转动部分或桨毂罩与飞机的各静止部分之间必须有正的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