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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733条

第25.733条 轮胎

当起落架轮轴上装有单个机轮和轮胎的组件时,机轮必须配以合适的轮胎,其速度额定值应经适航当局批准,且在临界条件下不会被超过,其载荷额定值应经适航当局批准,且不会被下列载荷超过:

主轮轮胎上的载荷,对应于飞机重量(直到最大重量)和重心位置的最临界组合;

前轮轮胎上的载荷,对应于本条(b)的地面反作用力,但本条(b)(2)和(b)(3)规定的除外。

适用于前轮轮胎的地面反作用力如下:

轮胎上的地面静反作用力,对应于飞机重量(直到最大机坪重量)和重心位置的最临界组合,重心处有1.0g的向下作用力,此载荷不得超过轮胎的载荷额定值;

轮胎上的地面反作用力,对应于飞机重量(直到最大着陆重量)和重心位置的最临界组合,重心处有1.0g的向下作用力和0.31g的向前作用力。这种情况下的反作用力必须按静力学原则分配到前轮和主轮上,此时阻力方向反作用力等于每个刹车机轮的垂直载荷的31%(如其刹车能够产生该地面反作用力)。此前轮轮胎载荷不得超过该轮胎载荷额定值的1.5倍;

轮胎上的地面反作用力,对应于飞机重量(直到最大机坪重量)和重心位置的最临界组合,重心处有1.0g的向下作用力和0.20g的向前作用力。这种情况下的反作用力必须按静力学原则分配到前轮和主轮上,此时阻力方向反作用力等于每个带刹车机轮的垂直载荷的20%(如其刹车能够产生该地面反作用力)。此前轮轮胎载荷不得超过该轮胎载荷额定值的1.5倍。

当起落架轮轴上装有一个以上的机轮和轮胎的组件时(如双轮或串列双轮),机轮必须配以合适的轮胎,其速度额定值应经适航当局批准,且在临界条件下不会被超过,其载荷额定值应经适航当局批准,且不会被下列载荷超过:

对应于飞机重量(直到最大重量)和重心位置最临界组合的每一主轮轮胎上的载荷乘以系数1.07;

本条(a)(2)、(b)(1)、(b)(2)和(b)(3)规定的每一前轮轮胎上的载荷。

可收放起落架系统上所装的每个轮胎,当处于服役中的该型轮胎预期的最大尺寸状态时,与周围结构和系统之间必须具有足够的间距,以防止轮胎与结构或系统的任何部分发生不应有的接触。

对于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34,050公斤(75,000磅)的飞机,装在有刹车的机轮上的轮胎必须用干燥氮气或表明为惰性的其它气体充气,使轮胎内混合气体的氧体积含量不超过5%,除非能表明轮胎衬垫材料在受热后不会产生挥发性气体或采取了防止轮胎温度达到不安全程度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