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721条
第25.721条 总则
主起落架系统必须设计成,如果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起落架因超载而损坏(假定超载向上向后作用),其损坏状态很不可能导致下列后果:
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小于9座的飞机,机身内任何燃油系统溢出足够量的燃油构成起火危险;
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大于10座的飞机,燃油系统任何部分溢出足够量的燃油构成起火危险。
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椅)等于或大于10座的飞机必须设计成,当有任何一个或几个起落架未放下时,飞机在受操纵情况下在有铺面的跑道上着陆,其结构部件的损坏很不可能导致溢出足够量的燃油构成起火危险。
可用分析或试验,或兼用两者来表明符合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