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703条
第25.703条 起飞警告系统
飞机必须安装起飞警告系统并满足下列要求:
在起飞滑跑的开始阶段,如果飞机处于任何一种不允许安全起飞的形态,则警告系统必须自动向驾驶员发出音响警告,这些形态包括:
襟翼或前缘升力装置不在经批准的起飞位置范围以内;
机翼扰流板(符合第25.671条要求的横向操纵扰流板除外),减速板或纵向配平装置处于不允许安全起飞的位置。
本条(a)中要求的警告必须持续到下列任一时刻为止:
飞机的形态改变为允许安全起飞;
驾驶员采取行动停止起飞滑跑;
飞机抬头起飞;
驾驶员人为地切断警告。
在申请合格审定的整个起飞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用于接通警告系统的装置必须能正常工作。
起落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