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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625条

第25.625条 接头系数

对于接头(用于连接两个构件的零件或端头),采用以下规定:

未经限制载荷和极限载荷试验(试验时在接头和周围结构内模拟实际应力状态)证实其强度的接头,接头系数至少取1.15。这一系数必须用于下列各部分:

接头本体;

连接件或连接手段;

被连接构件上的支承部位。

下列情况不必采用接头系数:

按照批准的工艺方法制成并有全面试验数据为依据的接合(如金属钣金连续接合、焊接和木质件中的嵌接);

任何采用更大特殊系数的支承面。

对于整体接头,一直到截面性质成为其构件典型截面为止的部分必须作为接头处理;

对于每个座椅、卧铺、安全带和肩带,采用第25.785(f)(3)条规定的接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