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09条
第25.109条 加速—停止距离
干跑道上的加速—停止距离是下述两种距离中的大者:
完成下述过程所需距离之和:
全发工作情况下,飞机从滑跑始点加速到VEF;
(ii)假定临界发动机在VEF失效和驾驶员在V1采取中止起飞的第一个减速措施,允许飞机从VEF加速到中止起飞期间所达到的最大速度;和
(iii)从本条(a)(1)(ii)规定达到的速度到完全停止;加上
(iv)相当于以V1滑跑2秒钟的距离。
完成下列过程所需距离之和:
全发工作情况下,假定驾驶员在V1采取中止起飞的第一个减速措施,飞机从滑跑始点加速至中止起飞期间的最大速度;和
(ii)全发仍工作情况下,从本条(a)(2)(i)规定达到的速度到完全停止;加上
(iii)相当于以V1滑跑2秒钟的距离。
湿跑道上的加速-停止距离是下述两种距离中的大者:
按照本条(a)款在干跑道上确定的加速—停止距离;或
在湿跑道上,采用湿跑道的VEF和V1,按照本条(a)款确定的加速—停止距离。在确定湿跑道上的加速—停止距离时,机轮刹车的停止力不得超过:
满足第25.101(i)条款和本条(a)款要求所确定的机轮刹车的停止力;和
(ii)按照本条(c)、(d)款基于湿跑道刹车摩擦系数确定的力,如适用,尚须考虑所批准的起飞状态下最不利重心位置刹车机轮与非刹车机轮间的正常载荷分布。
平整湿跑道上的湿跑道刹车摩擦系数定义为地速的函数,并且必须计算如下:
湿跑道轮胎—地面最大刹车摩擦系数定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