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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07条

第25.107条 起飞速度

V1必须根据VEF制定如下:

VEF是假定临界发动机失效时的校正空速。VEF必须由申请人选定,但不得小于按第25.149(e)条确定的VMCG;

V1是申请人选定的起飞决断速度,以校正空速表示。但V1不得小于VEF加上在下述时间间隔内临界发动机不工作该飞机的速度增量,此时间间隔指从临界发动机失效瞬间至驾驶员意识到该发动机失效并作出反应的瞬间,后一瞬间以驾驶员在加速—停止试验中采取最初的减速措施(例如,施加刹车,减少推力,打开减速装置)为准。

V2MIN,以校正空速表示,不得小于:

1.13VSR,用于:

双发和三发涡轮螺旋桨和活塞发动机飞机;

(ii)无措施使一台发动机不工作带动力失速速度显著降低的涡轮喷气飞机;

1.08VSR,用于:

三发以上的涡轮螺旋桨和活塞式发动机飞机;

(ii)有措施使一台发动机不工作带动力失速速度显著降低的涡轮喷气飞机;

1.10VMCA,VMCA按第25.149条确定。

V2,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须由申请人选定,以提供至少为第25.121(b)条所要求的爬升梯度。但V2不得小于:

V2MIN

VR加上在达到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高度时所获得的速度增量(按照第25.111(c)(2)条);和

提供25.143(h)规定的机动能力的速度。

VMU,为校正空速,在等于和高于该速度时,飞机可以安全离地并继续起飞。VMU速度必须在申请审定的整个推重比范围内由申请人选定。这些速度可根据自由大气数据制定,条件是这些数据为地面起飞试验所证实。

VR,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须按照本条(e)(1)至(4)的条件选定:

VR不得小于下列任一速度:

V1;

(ii)105%VMCA;

(iii)使飞机在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以前速度能达到V2的某一速度(按第25.111(c)(2)条确定);

(iv)某一速度,如果飞机在该速度以实际可行的最大抬头率抬头,得到的VLOF将不小于全发工作VMU的110%,且不小于按单发停车推重比确定的VMU的105%;

对于任何一组给定的条件(例如重量、形态和温度),必须用根据本款确定的同一个VR值来表明符合单发停车和全发工作两种起飞规定;

必须表明,当采用比按本条(e)(1)和(2)制定的VR低5节的抬头速度时,单发停车起飞距离不超过与采用所制定的VR对应的单发停车起飞距离。起飞距离必须按第25.113(a)(1)条确定;

服役中可合理预期的对于所制定飞机起飞操作程序的偏差(如飞机抬头过度及失配平状况),不得造成不安全的飞行特性,或使按第25.113(a)条制定的预定起飞距离显著增加。

VLOF,为飞机开始腾空时的校正空速。

VFTO,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须由申请人选定用来提供至少25.121(c)要求的爬升梯度,但不得小于:

1.18VSR;和

提供25.143(h)规定的机动能力的速度。

在确定结冰条件下的起飞速度V1,VR和V2时,可采用非结冰条件下的VMCG,VMC和VM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