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547条
第29.547条 主旋翼和尾旋翼结构
旋翼是旋转部件的组合件,包括旋翼桨毂、桨叶、桨叶阻尼器、桨距操纵机构和随组合件旋转的其他零件。
必须按照本条规定设计旋翼组合件,使其在所有临界飞行载荷和操作情况下安全地工作。必须进行设计评定,包括详细的失效分析,以便确定所有妨碍继续安全飞行或者安全着陆的失效。必须确定使失效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小的方法。
旋翼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本规定第29.337条至第29.341条和第29.351条中规定的下列载荷:
临界飞行载荷;
在正常自转情况下出现的限制载荷。
旋翼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模拟下列情况的载荷:
对于旋翼桨叶、桨毂和挥舞铰,在地面运行期间,桨叶对它的止动块的撞击力;
在正常运行中预期的任何其他临界情况。
旋翼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包括零在内的任何转速下的限制扭矩,此外:
限制扭矩不必大于由扭矩限制装置(如果安装)所限定的扭矩,但不得小于下列中较大值:
(ⅰ)由于旋翼驱动或者突然使用旋翼刹车在两个方向上很可能传给旋翼结构的最大扭矩;
(ⅱ)对主旋翼,在本规定第29.361条中规定的发动机限制扭矩。
限制扭矩必须均等而合理地分配给旋翼桨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