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87条

第29.87条 高度—速度包线

如果存在高度和前飞速度(包括悬停)的任何组合,当临界发动机失效,其余发动机在批准的限制范围内工作时不能安全着陆,则必须就下述条件制定极限高度—速度包线:

经批准的起飞和着陆压力高度和外界大气温度的组合;

重量是从最大重量(海平面)到经批准每一个高度的起飞和着陆的最大重量。对于直升机,该重量不必超过每个高度上无地效悬停所允许的最大重量。

对于单发或者不满足A类发动机隔离要求的多发旋翼航空器,必须制定全部发动机失效的极限高度—速度包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