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85条
第29.85条 中断着陆:A类
对于A类旋翼航空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中断着陆航迹必须按照下列条件制定:
从机动飞行的每一个阶段能平滑、安全地过渡到下一个阶段;
从申请人在进场航迹上选定的着陆决断点,能以符合本规定第29.67条(a)款(1)项和(a)款(2)项的爬升要求的速度进行安全地离场爬升;
旋翼航空器不得下降到着陆场地上空4.5米(15英尺)以下高度。对于在高架直升机场运行情况,只要满足本规定第29.60条对停机场地边缘间距要求而且下降到起飞场地以下的高度(或者高度损失)已经确定,则可以下降到着陆场地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