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1439条
第29.1439条 防护性呼吸设备
在飞行中,如果一个或者多个货舱或者行李舱是机组人员可以进入的,则必须有防护性呼吸设备供相应的机组成员使用。
对本条(a)款或者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任何营运规则所要求的防护性呼吸设备,采用下列规定:
防护性呼吸设备的设计必须保护机组在驾驶舱执勤时,不受烟、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影响。
防护性呼吸设备必须含有下列任一种面罩:
(ⅰ)盖住眼、鼻和嘴的面罩;
(ⅱ)盖住鼻、嘴的面罩,另加保护眼睛的附属设备。
在2400米(8000英尺)压力高度下、每分钟30升(BTPD,即体内温度37℃、周围压力、干燥空气)呼吸量时,该设备必须能向每名机组成员持续供给防护性用氧1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