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1323条

第29.1323条 空速指示系统

下列要求适用于每个空速指示系统:

每个空速指示仪表必须加以校准,在施加相应的总压和静压时,以尽可能小的仪表校准误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标准大气下)。

每个空速指示系统必须加以校准,以确定系统误差(不包括空速表误差)。校准时必须按照下列条件:

速度等于和大于37.04千米/小时(20节)的水平飞行,与爬升飞行和自转飞行的飞行条件相应的速度全范围。

在起飞中,具有可重复的和易读的指示,以保证:

(ⅰ)与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中所规定的各场域长度的要求一致;

(ⅱ)避开本规定第29.87条所确定的极限高度—速度包线的回避区。

A类旋翼航空器:

指示必须能始终如一的确定起飞决断点。

系统误差(不包括空速表校准误差):

(ⅰ)在速度超过起飞安全速度80%的水平飞行中,系统误差不得超过3%或者5节,两者中取大值;

(ⅱ)在速度从低于起飞安全速度18.52千米/小时(10节)到超过VY速度18.52千米/小时(10节)范围内爬升时,系统误差不得超过18.52千米/小时(10节)。

B类旋翼航空器:当遵守本规定第29.63条时,在速度大于爬升速度的80%,高度达到15米(50英尺)的水平飞行中,系统误差(不包括空速表校准误差)不得超过3%或者9.26千米/小时(5节),两者中取大值。

每个空速指示系统的安排必须尽可能防止由于湿气、尘埃或者其他杂物浸入而失灵或者产生严重误差。

每个空速指示系统必须配备有一个可加温的空速管或者等效手段,防止由于结冰而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