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1045条

第29.1045条 爬升冷却试验程序

下列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本条要求进行爬升冷却试验:

A类旋翼航空器;

按照A类动力装置安装的各项要求和本规定第29.67条(b)款所制定的稳定爬升率或者下降率时按照第29.861条(a)款的要求申请合格审定的多发B类旋翼航空器。

必须在某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条件下进行爬升或者下降的冷却试验,以使其他各台发动机和动力装置部件产生最不利的冷却条件。

每台运转的发动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对于申请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的直升机,每台发动机必须在此功率状态下运转30分钟,然后在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或者在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态下)运转;

对于申请使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状态的直升机,每台发动机必须在此功率状态下(或者在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态下)运转;

对于其他旋翼航空器,每台发动机必须在最大连续功率或者推力状态下(或者在临界高度以上的全油门状态下)运转。

飞行中温度稳定后,爬升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从不大于下列较低的一个高度开始:

(ⅰ)发动机临界高度以下305米(1000英尺);

(ⅱ)在爬升率为47.5米/分(150英尺/分)的最大高度以下305米(1000英尺)。

在记录的最高温度出现后继续爬升至少5分钟,或者直到旋翼航空器达到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高度。

对于已经没有正爬升率的B类旋翼航空器,下降必须在所有发动机的临界高度开始,并在下列较高的高度结束:

一台发动机运转能够保持水平飞行的最大高度;

海平面。

爬升或者下降必须在相当于所试形态的正常运行情况的典型空速下进行。然而,如果冷却方法对旋翼航空器的速度是敏感的,则必须采用最临界的空速,但是不必超过本规定第29.67条(a)款(2)项或者第29.67条(b)款所规定的速度值,爬升冷却试验可与第29.1047条的起飞冷却试验结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