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1条
第29.1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本规定A类或者B类的要求进行合格审定。多发旋翼航空器可以同时按照A类和B类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对每一类规定相应的和不同的使用限制。
最大重量大于9,080公斤(20,000磅)和客座量等于或者大于10座的旋翼航空器,必须按照A类旋翼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最大重量大于9,080公斤(20,000磅)和客座量等于或者小于9座的旋翼航空器,可以按照B类旋翼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符合本规定C章、D章、E章和F章的A类要求。
最大重量等于或者小于9,080公斤(20,000磅),但客座量等于或者大于10座的旋翼航空器,可以按照B类旋翼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符合本规定第29.67条(a)款(2)项、第29.87条、第29.1517条和C章、D章、E章和F章的A类要求。
最大重量等于或者小于9,080公斤(20,000磅)和客座量等于或者小于9座的旋翼航空器,可以按照B类旋翼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本条(a)款至(f)款所述合格证或者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的适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