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60条
第29.60条 高架直升机场起飞航迹:A类
高架直升机场起飞航迹是从起飞程序的开始点延伸到旋翼航空器高于起飞场地300米(1,000英尺)且符合本规定第29.67条(a)款(2)项要求的起飞航迹上的那一点。另外:
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9.59条(a)款的要求;
在获得VTOSS和正爬升率的时候,旋翼航空器可以下降到低于起飞场地,前提是,当旋翼航空器脱离高架直升机场边缘时,其各部分距离所有障碍物至少为4.5米(15英尺);
必须确定任何下降到起飞场地以下的垂直距离;
在获得VTOSS和正爬升率之后,起落架可以收上。
编排起飞重量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9.67条(a)款(1)项和(a)款(2)项的要求。
按照本规定第29.61条确定起飞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