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59条

第29.59条 起飞航迹:A类

起飞航迹是从起飞程序的开始点延伸到旋翼航空器高于起飞场地300米(1,000英尺)且符合本规定第29.67条(a)款(2)项要求的点。另外:

起飞航迹必须始终避开按照本规定第29.87条制定的高度—速度包线。

旋翼航空器必须飞行至发动机失效点;在该点,必须使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并在起飞其余阶段保持不工作。

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后,旋翼航空器必须继续飞行至起飞决断点,然后达到起飞安全速度VTOSS。

在达到VTOSS和建立正爬升率过程中只能使用主操纵器件。在建立了正爬升率和达到VTOSS后可以使用位于主操纵器件上的次操纵器件,但任何情况下不得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后3秒内使用。

在获得VTOSS和正爬升率后,起落架可以收上。

按本条(a)款确定起飞航迹时,在获得VTOSS和正爬升率后,必须以尽可能接近但不小于VTOSS的速度继续爬升至高于起飞场地60米(200英尺)。在此期间,爬升性能必须满足或者超过本规定第29.67条(a)款(1)项的要求。

当起飞决断点高于起飞场地4.5米(15英尺)时,在继续起飞期间,旋翼航空器不得下降到低于起飞场地以上4.5米(15英尺)。

从高于起飞场地60米(200英尺)起,旋翼航空器起飞航迹必须是水平或者正的,直到300米(1,000英尺)高度获得不少于本规定第29.67条(a)款(2)项要求的爬升率。在高于起飞场地60米(200英尺)以后,可以使用任何次要的或者辅助的操纵器件。

按照本规定第29.61条确定起飞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