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901条
第29.901条 动力装置
就本规定而言,旋翼航空器动力装置包括下列部件(除主旋翼和辅助旋翼结构外):
推进所必需的部件;
与主推进装置操纵有关的部件;
在正常检查或者翻修间隔期间内与主推进装置安全有关的部件。
动力装置
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ⅰ)《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规定的安装说明书;
(ⅱ)本章中适用的规定。
动力装置各部件的构造、布置和安装必须保证在正常检查或者翻修间隔期间内,在申请批准的温度和高度范围内,能继续保持其安全运转。
其装置必须是可达的,以进行持续适航所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装置的主要部件必须与旋翼航空器其他部分电气搭接,以防止产生电位差。
涡轮发动机的轴向和径向膨胀不得影响动力装置的安全。
必须采取设计预防措施,将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部件和设备不正确装配的可能性减至最小,除非能表明,在不正确装配下的运行是极不可能的。
对于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确认任何单个失效或者故障或者可能的失效组合都不会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安全运行。如果结构元件失效的概率为极小可能的,则这种失效不必考虑。
辅助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本章中适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