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855条

第29.855条 货舱和行李舱

每个货舱和行李舱必须由至少满足下列要求的材料铺设或者内衬:

旅客或者机组不占用的可达或者不可达的舱,材料必须至少是耐火的。

在下列情况下,材料必须满足本规定第29.853条(a)款(1)项、(a)款(2)项和(a)款(3)项中对货舱和行李舱的要求:

(ⅰ)机组成员位于他们的位置上时容易发现舱内火情;

(ⅱ)在飞行时舱的每个部位都容易接近;

(ⅲ)舱的容积等于或者小于5.66立方米(200立方英尺);

(ⅳ)虽然有本规定第29.1439条(a)款的要求,但不要求配备保护性呼吸设备。

舱内不得有一旦损坏或者失效会影响安全运行的任何操纵器件、导线、管路、设备或者附件,除非这些项目有满足下列要求的保护措施:

舱内货物的移动不会损伤这些项目;

这些项目的破损或者失效不会引起着火危险。

不可达机舱的设计和密封,必须足以包容舱内火焰,直到着陆和安全撤离。

对于每个不密闭的货舱和行李舱,为了把舱内火情抑制住而丝毫不危及旋翼航空器及其乘员的安全,必须设计成或者必须具有一种装置,以确保机组成员在他们岗位上就能探测出火焰和烟,并防止有害数量的烟、火焰、灭火剂或者其他有毒气体在任何机组舱和客舱内积聚,这必须通过飞行予以表明。

对于仅用于载货的旋翼航空器,可以把座舱当货舱来考虑,除本条(a)款至(d)款外,还采用下列规定:

必须有措施切断进入货舱或者在舱内的通风气流,用于此目的的操纵机构必须是机组舱内的飞行机组成员易于接近的;

在货物的各种装载情况下,供机组使用的应急出口必须是易于接近的;

舱内热源必须屏蔽和隔热,以防引燃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