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853条
第29.853条 座舱内部设施
供机组或者乘客使用的每个舱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舱内使用的材料(包括用于材料的涂层或者饰面)必须根据所适用的情况符合下列试验标准:
内部天花板、内部壁板、隔板、厨房结构、大厨柜壁板、结构地板的铺面以及用于制造贮存间(座椅下的贮存箱和贮存杂志、地图一类小件的箱子除外)的材料,在按照《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附录F的适用部分或者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垂直放置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152毫米(6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秒。试样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得超过3秒。
地板覆盖物、纺织品(包括帷幕和舱内装璜)、座椅座垫、衬垫、装饰性和非装饰性的有涂层织物、皮革制品、托盘和厨房设备、电气套管、隔热和隔音材料及隔绝材料的表层、空气导管、接头和边缘遮盖物、货舱衬里、隔绝毯、货物复罩、透明材料、模压和热成形的零件、空气导管接头和镶边条(装饰用和防磨用),上述项目中,凡用本条(a)款(3)项规定以外的材料制成者,在按照《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附录F的适用部分或者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垂直放置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203毫米(8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秒。试样滴落物跌落后继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秒。
有机玻璃的窗户和标示、整个和部分用弹性有机材料制成的零件、在一个壳体内装设一个以上仪表的边光照明的仪表组件、座椅安全带、肩带以及货物和行李的系留设备,包括集装箱、普通箱、集装板等,凡用于客舱和机组舱内者,在按照《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附录F的适用部分或者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水平放置试验时,其平均燃烧速率不得超过64毫米/分(2.5英寸/分)。
除电线和电缆绝缘层以及适航当局认为对火势蔓延影响不大的小零件(例如旋钮、手柄、滚轮、紧固件、夹子、垫片、耐磨条带、滑轮和小的电气零件)以外,本条(a)款(1)项、(a)款(2)项和(a)款(3)项未作规定的各项材料,在按照《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附录F的适用部分或者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水平放置试验时,其平均燃烧速率不得超过102毫米/分(4英寸/分)。
飞行机组成员之外的座椅座垫,除了满足本条(a)款(2)项的要求之外,还必须满足《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附录F的第Ⅱ部分的试验要求或者与之等效的要求。
如果禁止吸烟,必须有相应的说明标牌;如果允许吸烟,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可卸的包容式烟灰盒;
如果机组舱和客舱是隔开的,则必须至少有一个禁止吸烟时能通知所有乘客的有照明的告示牌(用字或者符号均可),该告示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ⅰ)在所有可能的照明情况下,告示牌照亮时能使客舱中每个坐着的乘员看清;
(ⅱ)该告示牌的照明应设计成能由机组接通和断开。
存放毛巾、纸张或者垃圾的容器必须至少是耐火的,而且必须具有包容可能发生的火焰的措施。
必须为飞行机组成员配备一个手提式灭火瓶。
至少必须有如下数量的便于取用的手提式灭火瓶安置在客舱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