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771条

第29.771条 驾驶舱

驾驶舱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驾驶舱及其设备必须能使每个驾驶员在执行其职责时不致过分专注或者疲劳。

如果配备副驾驶员,则必须能从任一驾驶员位置上以同等的安全性操纵旋翼航空器。飞行和动力装置操纵必须设计成从任一位置上驾驶旋翼航空器都不会发生混淆或者误动。

驾驶舱设备的振动和噪音特性不得影响安全运行。

必须防止飞行中有使机组分心或者损害结构的雨雪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