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9.1583条
第29.1583条 使用限制
空速和旋翼限制必须提供在其相应指示器上或附近标示空速和旋翼限制所需的资料,必须解释每一个限制和颜色标记的含义。
动力装置限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第29.1521条要求的限制;
对限制的解释(当需要时);
按第29.1549条至第29.1553条的要求对仪表作标记所需的资料。
重量和载重分布必须提供第29.25条和第29.27条分别要求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如果允许多种可能的装载情况,则必须包括有关的说明,以便遵守限制。
飞行机组当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多于一人时,必须提供按第29.1523条确定的最小飞行机组的人数及其职能。
运行类型必须列出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及其所装设备依据的每一种运行类型。
限制高度必须提供足够的资料以满足第29.1517条的要求。
最大允许风对A类旋翼航空器,必须制定近地面安全运行的最大允许风。
高度必须提供按第29.1527条制定的高度和限制因素说明。
周围温度必须提供最高和最低的周围温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