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六章 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 第一节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一节 第六章 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十条 目视助航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并满足航空器运行要求和空中交通服务的需要。 第八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工作,并配备与机场运行量、目视助航设施数量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助航灯光机务员、其他保障人员及设施设备。 第八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制定目视助航设施运维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八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在工作制度(协议)中至少明确助航灯光开启、关闭和光级变更的程序,以及通报程序。 第六章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