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 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未依据批准的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组织开展不停航施工的;
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未制定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施工期间运行安全管控方案的;
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航空情报资料或者航行通告生效前开始施工的。
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未依据批准的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组织开展不停航施工的;
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未制定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施工期间运行安全管控方案的;
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航空情报资料或者航行通告生效前开始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