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二章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机场运行安全信息。运行安全信息包括机场基础信息、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事件信息、安全生产建议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及时、准确、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统一的机场运行信息平台。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收集到的机场运行安全信息,并结合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和行政检查结果,定期评估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对于运行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机场,应当采…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至少包括机场基础信息报告制度、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提供制度、日常通报制度等。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在机场(含改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前,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向民航行政机关报送基础信息。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的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第一百八十条 发现可能或者已经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塔台管制员)通报情况和机场拟采取的处置措施,认为有必要由空中交通管理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在机场内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事件,或者发现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报机场… 第一百八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获知飞行员反映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或者其他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机场运营人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当机场发生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跑道道面严重破损临时关闭、本场外来物损伤航空器征候、航空器地面碰撞、机场内鸟击航空器征候、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影响机场运行、因故拒…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