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22年) 第二章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向民航局或者受民航局委托的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 第八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机场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节 核发 第十一条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机场使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的申请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以民航局的名义作出批准决定,并自作出批准… 第十三条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或者实际情况不完全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民航局统一印制机场使用许可证(附件2),并对许可证编号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节 变更 第十五条 机场使用许可证载明的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 申请变更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仅报送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资料的变化部分。 第四节 注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应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45日向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关闭申请,经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关闭,并向社…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机场关闭信息通知航行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并向社会公告,并自关闭之日起,撤掉识别机场的标志、风向标等,设置跑道、滑行道关闭标志。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45日报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机场使用… 第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