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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22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第二节 核发

第十一条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机场使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的申请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以民航局的名义作出批准决定,并自作出批准… 第十三条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或者实际情况不完全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民航局统一印制机场使用许可证(附件2),并对许可证编号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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