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2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在机场名称中增加“国际”二字的,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

国务院批准设立航空口岸的批复;

联检设施经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外籍飞机开放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