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22年)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第四十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22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第四十条 机场名称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 机场管理机构关于机场命名或者更名的申请文件; 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军队产权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附相关军队机关的意见; 机场名称内需增加“国际”二字的,附第四十一条要求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