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未及时组织有关参建单位予以整改回复的;

工程竣工验收前未按规定通知民航行政机关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