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对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整改工作并书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