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边销茶国家储备、动销计划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后下达到代储企业。

供销总社负责边销茶国家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