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边境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边境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边贸企业和个人,如发生直接向境外贸易机构在我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和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收付的行为,应当视同向境外收付。边贸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有关收付手续。 引用法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