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边境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边境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边贸企业经常项目项下的对外支付,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和人民币账户中支付或者到银行兑付。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