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频率协调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遵守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无线电规则》以及我国与相邻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