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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管理,规范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活动,维护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权益和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频率协调并监督检查有关双边协议、会议纪要及其他双方协调一致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频率协调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遵守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无线电规则》以及我国与相邻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会议纪要。 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与相邻国家完成频率协调的无线电台(站)和频率,受双方保护;列入国际频率登记总表的无线电台(站)和频率,受国际保护。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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