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提供以下资料:

核定临时价格前,提供跨省跨区专项工程的核准批复文件、可研报告及第三方评估意见、工程性质与功能、设计施工图评审意见等相关支持性文件资料,输电价格测算申报数据及有关情况。

核定正式价格前,提供竣工决算报告,投运以来资产、运维成本、收入、输送电量、线损率等与输电价格相关的基础数据及有关情况,与核定临时价格时相关数据变动情况说明。

工程经营期内,每年6月底之前提供上一年度工程资产、运维成本、收入、输送电量、线损率、线损收益分享、省间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相关路径价格电量等与输电价格相关的基础数据及有关情况;在每个校核期满后3个月内,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