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5年) 第四章 输电价格的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输电价格的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对上一监管周期内受新增投资、电量增长等影响区域电网实际收入超过(低于)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本监管周期或下一监管周期定价时平滑处理。省级电网分摊的容量电费在监管周期之间调整过大、一个周期消化有困难的,可以在两个监管周期内平滑处理。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