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费按以下方法审核确定。

材料费、修理费,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政策性因素造成一次性费用过高的可分期分摊。

人工费,工资水平(含津补贴)参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提取比例的乘积。

职工养老保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审核计算基数按照企业实缴基数确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如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按照企业实际发生数核定。

其他运营费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

租赁费、委托运维费、研究开发费等涉及内部关联方交易的,可进行延伸审核,按照社会公允水平核定;社会公允水平无法获得的,按照实际承担管理运营维护单位发生金额核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原则上按不少于10年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