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1)总体情况。企业历史概况、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股权关系说明、主要生产经营和财务指标、输配电生产经营情况、营业执照等情况和说明材料。(2)人员情况。包括电网企业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资总额及其结构文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资总额批复、人员定岗定编及相关工资计划等文件,电网企业内部批复的工资文件。(3)投资及电量情况。监审期间输配电资产投资规划和建设规模、电量变化总体情况和说明。(4)其他情况。包括总部及各省网公司的资产、收入、工资、电量总额及其结构。

会计核算及财务资料。包括:(1)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财务信息系统说明等。(2)会计账簿报表。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收入支出、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等账簿,监审期间内各年度一级至最末级科目余额表。(3)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审计报告。

成本调查表。(1)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调查表及其数据来源、工作底稿和填报说明;(2)成本调查表涉及的成本项目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相关依据。

资产类资料。包括:(1)输配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等能说明电网企业建设规模的相关证明材料,固定资产分布有关资料;(2)按电压等级、功能定位、建设资金来源(区分自有投资、无偿移交与政策性资产等)标准划分的固定资产分类情况,并提供分类依据和固定资产卡片信息;(3)跨省跨区(特高压)专项资产及利用率情况;(4)本监审期间内,与投资总额相对应项目的明细清单,包括项目名单、建设地点、电压等级、容量、投资总额、依据规划名称、核准文件及文件号等,以及对应形成的固定资产相关成本费用支出情况;(5)上一监管周期预测投资总额、清单及审批或核准文件依据;(6)监审期间内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总额、明细清单及依据;(7)第十条第(八)项所涉及的相关资产及费用支出情况。

电量类资料。(1)购电量、输配电量等各类电量资料;(2)专项工程利用率以及相关的统计报表。

监管周期对比资料。与上一监审期间相比,投资、成本、电量变化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各类收入和支出明细表。(1)购售电收入明细表;(2)各类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内部关联方交易资料。包括内部关联方交易事项的相关情况,内部关联方交易对象、定价方法、交易价格和金额,以及与关联方的关系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及其理由,并提供延伸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