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下列输配电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进行过清产核资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
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
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
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的。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
第十条第(八)项所规定的。
其他不应计提折旧的情形。
进行过清产核资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
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
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
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的。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
第十条第(八)项所规定的。
其他不应计提折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