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2001年) 第四条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为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实现对软件出口的有效管理,外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联合设立“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网址是:WWW.SCRCENTRE.GOV.CN。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