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凡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均可享有自营出口经营资格,应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进行登记。

软件企业的认定按照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