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凡伪造软件出口合同、虚报造假和违反有关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受到警告、暂停直至撤消其自营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