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