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第二十八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第二十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