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以下转融通信息: 转融资余额; 转融券余额; 转融通成交数据; 转融通费率。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