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转融通业务规则,明确账户管理、授信管理、标的证券管理、保证金管理、费率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